离开工作岗位后被诊断有职业病,
还能领到工伤待遇吗?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
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
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
号)有关规定,曾经从事接触职
业病危害作业、当时没有发现罹
患职业病、离开工作岗位后被诊
断或鉴定为职业病的符合下列条件
的人员,可以自诊断、鉴定为职业
病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社
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一)办理退休手续后,未再从事
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退休人员;
(二)劳动或聘用合同期满后或
者本人提出而解除劳动或聘用合
同后,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
作业的人员。
经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前
款第(一)项人员符合领取一次
性伤残补助金条件的,按就高原
个日
月微
费工资或者确诊职业病前12个月
的月平均养老金为基数计发。前
款第(二)项人员被鉴定为一级
至十级伤残、按《条例》规定应
以本人工资作为基数享受相关待遇
的,按本人终止或者解除劳动、聘
用合同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计发。
上述被认定为工伤的职业病人员,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
断鉴定书)中明确的用人单位,
在该职工从业期间依法为其缴纳
工伤保险费的,按《条例》的规
定,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
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未依法
为该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
用人单位按照《条例》规定的相
关项目和标准支付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