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运货物:
适用于:进出口货物因残损、缺少、品质不良、规格不符、延误交货或其他原因退运出、进境的货物。此监管方式适用于一般退运货物。
直接退运:
1.在货物进境后、办结海关放行手续前,由于客观原因需向海关申请办理直接退运手续的,包括错发、误卸货物等;
2.在货物进境后、办结海关放行手续前,由于不符合有关法令,依法应当退运的,由海关责令当事人将进口货物直接退运境外的,包括违反有关进口法令,经海关处理后责令退运境外的;
3.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及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的监管方式为“来料料件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