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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辩护人的诉讼权利,使辩护人无论在诉讼权利的行使范围上还是在诉讼的介入时间上都有所改进,但这只是一种立法上的努力,静态的立法成果并不一定和动态的司法实践一一对应。目前我国的刑事辩护人的诉讼权利行使状况并不乐观:一方面,辩护人的权利大量得不到落实;另一方面,辩护人本人的人身权利也经常面临威胁。中国的律师辩护现在正陷入几难境地。
律师要进行有理有据的辩护必须占有确实充分的证据,因此,是否赋予律师调查取证权,以及律师如和调查取证成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案件质量,实现司法民主、公正的原则性问题。但就中国的实际情况来看,辩护律师进行调查取证的现状并不乐观,据统计新刑事诉讼实施以来,全国已有200余名律师因调查取证被冠以伪证罪而遭受拘留和逮捕,后绝大多数又以无罪予以释放。这一反常现象造成辩护律师的恐慌心理,不敢大胆从事调查取证活动,甚至多数律师接受委托后,干脆不作任何调查,导致辩护质量下降,刑事案件的辩护率也降低。
律师既可以及时地委托相关领域的专家出具专家论证意见,也可以与侦查人员进行面对面的交流和沟通,发表本方的辩护意见。当然,为了避免严重的对抗,防止行政机关强行将案件移送侦查机关,律师也应在征得委托人同意的前提下,与行政机关进行必要的协商和沟通,在接受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方面,作出必要的妥协和退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