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建[2000]2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有关部门建设司(局),管理的有关总公司:现将《建筑施工附着升降脚手架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附件:《建筑施工附着升降脚手架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四年十月十六日建筑施工建筑全钢爬架管理暂行规定
章总则
条为贯彻“为主, 预防为主”的方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加强建筑施工建筑全钢爬架(以下简称“附着升降脚手架”)的管理,保障施工放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高层、 高层建筑工程结构上使用的由不同形式的架体、附着支承结构、升降设备和升降方式组成的附着升降脚手架。
第三条建筑全钢爬架的设计、制作、安装、使用和拆卸都要执行本规定,并应遵守相关现行国家和行业的规程、规范、标准和规定。
第四条建设部对建筑全钢爬架实行统一管理。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建筑全钢爬架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设计计算
第五条建筑全钢爬架的设计应执行本规定和《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J9)、《钢结构设计规范》(GBJ17)、《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GBJ18)、《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J10)、《编制建筑施工脚手架技术标准的统一规定》(修订稿)以及其它有关标准。
第六条附着升降脚手架的架体结构和附着支承结构应按“概率限状态法”进行设计计算, 承载力设计表达式为:γOS≤R式中:γO-结构重要性系数,取0.9;S-荷载效应;R-结构抗力。
第七条建筑全钢爬架升降结构中的升降动力设备、吊具、索具,按“容许应力设计法”进行设计计算,执行本规定和有关起重吊装的现行规范,计算表达式为: σ≤[σ]式中:σ-设计应力 [σ]-容许应力
第八条建筑全钢爬架的各组成部分应按其结构形式、工作状态和受力情况,分别保障在使用、升降和掉落三种不同状况下的计算简图,并按不利情况进行计算和验算。应通过整体模型试验验证脚手架架体结构的设计承载能力。